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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2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温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3日0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皖K8****号小型轿车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前往瓯海区梧田街道方向。01时59分,行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门口时,车辆前部碰撞**门口升降门,造成升降门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赔偿方面已达成协议。经血液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警记录、呼气测试单、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温公(交)鉴通字[2020]0017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温州交警智能卡口共享应用平台卡口照片、监控视频,受害人阚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周某某的证言,陈某某身份证明资料及驾驶证复印件,皖K8****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阚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公司鉴[2020]650号《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42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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