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幢**室。2018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7月2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凌晨,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浙A*****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江干区天豪大酒店停车场行驶至**家园**幢**室家中,后在家中被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含量测试,被告人陈某某酒精含量为244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品艳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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