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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73********,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本案于2020年10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GSH****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钱塘新区宝龙广场停车场出发,于当日0时55分许,在德胜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下城区德胜快速路东新路北下匝道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0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强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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