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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9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3月2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叁日;又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8月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柒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3时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证状态:超分/扣留/停止使用)驾驶浙B9****号小型轿车沿329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329国道边50号门口处,与停在路边的浙B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驾驶浙B9****号小型轿车沿329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余姚市黄家埠镇回龙村道口处,与道路边树木发生碰撞的单向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在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时,被告人陈某某否认他是浙BL****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交警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4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97mg/100ml。

根据余公交认字[2019]第L039号和余公交认字[2019]第L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信息、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复印件、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副本复印件、租车单、营业执照、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照片、抽取血样时照片、血样封存照片、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余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锦霞

2020年5月7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4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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