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铃木牌150摩托车载乘客田某某从丰李镇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在丰李警务工作站南300米处与对向牛某某驾驶的豫C*****现代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陈某某、田某某二人受伤。2019年10月12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3.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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