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011976********,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个体经营家用电器销售和维修,住镇江市**镇**街**号**幢**室(户籍地泰州市高港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季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害人和值班律师周书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9:55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苏LJ****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州市高港区高港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水岸景城路口左转弯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所驾车辆撞上前方等待通行的由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苏MJ****小型轿车、季某某驾驶的沪C8****小型普通客车、徐某某驾驶的苏MS****小型轿车尾部,致四车受损、孙某某受伤。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认定,陈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案发时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陈某甲已赔偿三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中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的医疗费人民币1500元、车辆置换费人民币1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3. 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孙某某、季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 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7.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现场勘验等笔录。

8. 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制作的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亚琴

检察官助理:李蕾

2020年9月3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泰州市高港区**小区**幢**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