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8********,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泰州市姜某区**街道**城**幢**室(户籍地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嫖娼,于2011年8月19日被原江苏省姜某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王金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21时许,醉酒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从泰州市姜某区**街道**城行驶至泰州市姜某区**街道**路**号丁某某家,双方发生纠纷,丁某某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7.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调取的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秋萍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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