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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邙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1时33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K****轿车沿洛阳市老城区国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特警支队门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李维彬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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