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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3********,汉族,高中毕业2003年****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系宜阳县**办公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宜阳县****花园****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2时许,陈某某与朋友在宜阳县香鹿山镇**饭店吃饭喝酒后,朋友将其送回万嘉花园家中,16时30分许,陈某某为到宜阳县韩城镇看望突发疾病的女儿,驾驶豫C7****号白色丰田牌轿车从万嘉花园出发,沿福昌路、前进大桥、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滨河南路蓝梦家具城附近路段时,将道路中间护栏撞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被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至宜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2mg/100mL。事发后,陈某某对撞坏的护栏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阳县公安局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无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收款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事故现场及抽取血样现场照片;

4、证人乔某某、孙某某证言;

5、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已赔偿到位取得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寒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宜阳县**花园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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