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康庄村叶胡营**组,现住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新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和其老表在南阳市长江西路一砂锅摊吃饭,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喝了二两多的白酒。酒后驾驶豫R10***两轮摩托车从长江路血站附近出发,沿长江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胡寨村委北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血醇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75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驾驶证及行车证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太白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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