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B*****号小型面包车,沿兰考县张君墓镇政府前街内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君墓镇张西村村内路段,撞到停放在路边的豫B*****号小型轿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车主赵某某报警,陈某某带着孩子步行回到家中,后民警再陈某某家中将陈某某带至兰考县东方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液。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表及抽血照片、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3.证人赵某某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血醇含量为293.2 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张彩霞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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