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810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取保候审。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冀H88F21号长城皮卡车沿偏坡营乡道路由其家中行驶至榆树底村防疫检查站时,被乡政府值班人员王某某发现并报案。到案后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2.1mg/100lm,其对酒后驾车行为供认不讳。后经对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提取检测,结果血液中含乙醇成分为170.65mg/100lm,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证据、鉴定结论、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旺
检察官助理:白晓东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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