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7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0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EHQ**号“魏派”牌 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广场被执勤检查的民警查获,对陈某某进行抽血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2.7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晓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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