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B6****丰田牌轿车在经过**线与**街交叉口时与司某某驾驶的冀B8****轿车发生剐蹭,被告人陈某某未停车驶离现场,司某某追赶上被告人陈某某的轿车后报警,陈某某被带至迁安市佳鑫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51㎎/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玮
检察官助理:杨春娇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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