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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3****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维明街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4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俊芝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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