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5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9811981********,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齐桥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0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后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宋村村内路行驶时,为躲避自行车操作不当与何某某停放的鄂A*****凯迪拉克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8.2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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