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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67********,回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滦平县**镇**村。1992年7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HN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路与融和街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滦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8.9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鲍振贤

检察官助理:万晓慧

20201214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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