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组,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陈长斌驾驶京N2****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旅游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港澳高速桥下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0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酒精检测报告、户籍信息、车辆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秋安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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