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涞水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吃晚饭,期间饮酒,后于5月16日00时许驾驶冀FB****号小型轿车沿涞水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扣,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7毫克/100毫升,抽取静脉血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酒精含量为174.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芳洁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原处所,联系方式:18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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