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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本村。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2时许,醉酒驾驶人陈某某驾驶冀R1****号宝骏牌小型汽车,沿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永清县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陈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广花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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