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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景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22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8****号小型汽车沿景县广川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里铺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2.19mg/100ml。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频资料:查获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娜

检察官助理:王彦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 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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