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4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移交本院审查办理,2019年11月4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1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复兴路与东二环交叉口南10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绍军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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