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80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个体养殖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住掇刀区**巷**幢**单元**室。2016年8月1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彭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沙洋县**镇**街**餐馆吃饭饮酒后,21时55分,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H*****小型客车从草场一街驶往龙山村,车行驶至草场社区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当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17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五里卫生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样,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9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从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材料;4.查获被告人笔录及被告人陈某某指认饮酒现场等材料;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同时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诗友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