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针织厂工作,住江阴市**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镇**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李艳华(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20时08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5的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号门口地段,车辆前部撞到前方西侧非机动车道内朱大为停放的苏B****Q小型轿车前部,后苏B****Q小型轿车又撞到道板上司某某停放的苏B****Z的小型轿车及夏某某停放的苏B****1轿车,造成多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乙醇/100ml血液。
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朱某某、司某某、夏某某,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朱某某、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执法仪视频和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晗
代理检察员:缪佳薇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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