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驾驶证E(注销可恢复),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15时许,何某某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路交叉路口时,在右转弯驶入沙河口的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车(事发时悬挂章贡*****防盗号)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立即赶往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85.9mg/100ml,后又对陈某某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经认定,何某某、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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