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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72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上,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厦**号。2017年8月18日,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30日因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点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赣A*****小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大道由南往北行驶时被设卡开展酒驾整治活动的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09mg/100ml

另查明,2017年8月17日20时3分,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福银高速公路上行驶,被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第二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26日21时7分,被告人陈某某在高新大道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3日9时,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检察官助理:罗颖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评价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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