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南安市**宝理财店工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村**公寓**室。2002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9月26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12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1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3月6日因吸毒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6月9日因吸毒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西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跨式摩托车搭载熊某某途径南昌市抚生路、站前西路,行驶至洛阳路天佑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样进行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53毫克/100毫升。经江西长运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跨式摩托车符合机动车属性条件。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陈某某拒不到案,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上网追逃,2020年6月27日民警在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查获经过、前科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检测报告书、机非属性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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