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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2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2月2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皖047****”的变型拖拉机,行驶至苏州市吴某区七都镇铜七公路双塔桥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变型拖拉机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武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吹气和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界承

检察官助理 李逸凡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

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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