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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环保产业园,住江苏省盐城市环保产业园**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日由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号牌苏JN****,实际号牌为苏J3****,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从盐城市亭湖区环保产业园**村**组家中出发,行驶至市区驾考中心北侧。当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该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市区驾考中心北侧原路返回,行驶至建军东路26KM+30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苏J4****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被告人陈某某受伤,后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四大队民警查获。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四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68.2毫克。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四大队拍摄的物证照片;

2. 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四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静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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