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房产销售员,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期**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凌晨2时3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从淮安市清江浦区出发,沿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东路路口时,与同方向郑某某驾驶的停车等红灯的苏H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郑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19]8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