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陈某某 ,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1998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 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 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19时30分许,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号牌为苏B****Q的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锡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锡澄路1336号地段时,车辆前部与由南向西左转弯朱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苏B****7的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黄某某、伍某某)右后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9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知道对方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 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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