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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12月1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山市千灯镇振石路田园菜馆门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4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志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62526****。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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