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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4时42分,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形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贾某某吴中路与铁东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洁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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