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3****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西三环高架快速路三环南路出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45mg/100ml,后民警带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2.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等物证;
2. 驾驶车辆信息等书证;
3. 证人臧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物证鉴定书;
6. 查获录像片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
检察官助理:刘慧芳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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