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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暂住张家港市**镇**大厦**室(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A****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双龙南路港区西菜场路段倒车时,该车与任某某停放在双龙南路西侧通道内的苏E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建坤

检察官助理:张宁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大厦**室其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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