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房产中介,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日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2时59分许,饮酒后驾驶苏F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北路与江海中路交叉路口南侧30米处,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6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公共设施损失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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