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广场**座**室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路**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月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199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D7****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吉南路高架桥西上桥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5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在律师帮助下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证明,查扣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4.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助理检察员:王榕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6125****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