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405211981********,汉族,小学肄业,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0****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雨花台区417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0mg/100ml血。
被告人陈某某于同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查询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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