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3241972********,汉族,本科文化,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安徽省滁州市,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楼**号,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街**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A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玄武湖隧道被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0.2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华
检察官助理:梁羿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街**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51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7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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