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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8********,汉族,大专文化,南京**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4年11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给予拘留七日的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2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给予罚款人民币450元的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给予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过期的苏A****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仙新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7.3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人口信息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祜彬                                     

检察官助理:吴  丹               

2020年4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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