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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号。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C0****小型面包车,从丰县凤鸣轩饭店行驶至丰县北环路与西城路交叉路东15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丰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将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1.6 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事故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芳

检察官助理:张玉传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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