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房,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苑**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2019年1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金平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记录证明书、关于陈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委托书及相关辨认附卷;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