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镇**村。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16时30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晋A****K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榆次区国道108线630公里中鼎物流园院内由南往北行驶时,撞上中鼎物流园客服中心西侧路灯杆及树木,造成路灯杆、树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8.05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镇** 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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