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于2018年11月14日因多次交通违章被记满12分(共记41分),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交警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4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扣留期间,饮酒后驾驶皖GL****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金域妩媚娱乐会所停车场出发,驶往富春街道东山村,沿恩波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恩波大道樟岩路口,因身体不适将车辆停靠在樟岩路永和大厦附近路段休息,后因路人报警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本市富阳区**街道**村(1373814****)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