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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型轿车,沿景泰县景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KM+700M处时,车辆驶出路外,造成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景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佑焕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34908****;

2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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