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现住本市**乡**村**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6时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藏“A5****”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德吉路南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德吉路南段“上海大厦”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进行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第一次为90mg/100ml,第二次为106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于2019年7月22日6时5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藏A5****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德吉路南段“上海大厦”前路段行驶时被查获的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藏A5****号机动车所有人为陈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表证实对被告人进行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第一次为90mg/100ml、第二次为106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实2019年9月12日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吊销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晚上九点多在富绅会包间及太阳岛烧烤店内喝酒后驾车在德吉路南段被交警查获的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主要证实2019年7月22日6时5分驾驶藏A5****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德吉路南段“上海大厦”前路段行驶时被查获的经过);4、鉴定意见(主要证实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82mg/100ml。)5、现场指认笔录(主要证实2019年7月22日18时10分、18时46分被告人陈某某分别指认本市罗布林卡路富绅会806包间和太阳岛二路“川妹子”烧烤店为其喝酒的场所,雪花瓶装啤酒为其喝酒的品种);5、视听资料(主要证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7000元,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检察官助理:扎西拉宗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本市**乡**村**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833939****。
2.卷宗两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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