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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5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月4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成都市龙泉驿区西大路由西河方向往大面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龙泉驿区西大路“成都文鑫建筑机械租赁公司”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驾驶员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呼气测试结果为94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到龙泉驿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陈某某血液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所建议刑罚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电动三轮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河村9组7号;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散件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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