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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Z5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124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郫都区安德镇川菜体验街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6mg/100ml。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11月2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挡获未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接受行政处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桂清

2020年122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817****。

    2.案件诉讼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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