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0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成都市**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6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附计12分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祝运琦,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黄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吴某某等三人从成都市武某某金雁路金钻小区内希顿酒吧出发,沿武某某晋阳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武某某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5.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