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组,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17分,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美鑫牌电动三轮车通过黄甲街道人防路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美鑫牌电动三轮车为轻便型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后将其血液样品送检,检测出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4.2mg/100ml,陈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
经查,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继恒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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